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杨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为99216.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88元。应执行99216.5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9216.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垚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委托塔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菲亚特牌车辆,塔城市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称该车已报废,无法办理查封手续;

五、2021年6月2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杨垚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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