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恒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熠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熠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11日,原告以节省诉讼成本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熠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