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荣庆,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沈滨,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沈素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荣庆起诉被告沈滨、第三人沈素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沈荣庆、被告沈滨、第三人沈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荣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沈滨返还替我保管的41.8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沈滨替我保管48万元,我年纪高,急需用钱,找人照顾,我现在靠低保生活。我一共给沈滨转帐48万,之后沈滨分3笔转了我3回钱,一共5万元。转帐之前我还向沈滨借了1.2万元,从这48万中扣除。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沈滨辩称,沈荣庆是我父亲,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我,我不认可我们存在合同关系。我的帐目上是有48万,但不是沈荣庆转给我的。是我爷爷沈连满的帐户转给我的,不能说这48万是原告给我转的。沈连满还在世,我不认可这48万是原告的。我是给了原告5万和1.2万。原告分3次向我要的钱,从我的帐户给原告转了3万。还有2万是从沈连满的帐户转的,我不清楚这5万原告的用途。因为原告要租房但是没有钱,原告找的我,我有义务承担赡养,1.2万是借款用于租房。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沈素梅述称:我没有意见。原告和我说的,48万是沈荣庆让沈滨替其保管。我是原告的妹妹,我是父亲沈连满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沈荣庆与沈滨系父女关系。沈荣庆与沈素梅系兄妹关系,二人之父系沈连满。2019年,沈素梅向本院申请沈连满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2019年9月9日,本院出具(2019)京0107民特3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沈连满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沈素梅为沈连满监护人。

2018年,沈连满与沈素梅同住,由其照料。沈素梅表示各子女于2020年商量一致,由其作为沈连满监护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将售房款分配给沈连满各子女,沈荣庆分得50万元。

2020年7月,沈素梅欲给付沈荣庆所分配的购房款50万元。沈素梅直接给付沈荣庆2万元,沈荣庆将沈滨的银行卡号交付沈素梅,并指示沈素梅将剩余48万元转入沈滨账户。

2020年7月10日,沈素梅使用沈连满的银行账户向沈滨转账4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单下方显示“代理人沈素梅”。

沈荣庆自认沈滨向其转账共计6.2万元,包括2020年8月3日转账2万元、11月4日转账1万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明细、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沈连满的房屋出售款的给付事实性质认定问题。第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账户的合同关系。

针对焦点问题之一,沈连满的房屋出售款应当认定系沈连满给付原告的钱款,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沈素梅作为沈连满监护人,出售了沈连满的房屋,并对于房屋进行了分配,将钱款全部给付了沈连满的子女。其次,沈素梅陈述,沈连满的房屋出售款的被给付人是原告。再次,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各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沈连满的房屋出售款系各个子女间进行分配。最后,被告辩称钱款系沈连满给付被告,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对于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沈连满的房屋出售款可以认定系沈连满给付原告的钱款。当然,沈连满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的效力等并不影响原告现已经具备了上述钱款的所有权。

针对焦点问题之二,沈素梅称在转账时,系原告提供的沈滨银行账户,此陈述可以和原告主张的借用账户的事实相互印证。被告对此否认,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用账户的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相应款项,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沈荣庆418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沈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