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存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金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被告沈存海、金树兰犯诈骗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沈存海被判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沈存海及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777104.35元,发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金树兰及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43113元,发还被害人。因沈存海、金树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移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到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19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沈存海、金树兰名下多个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内共有存款39955.64元,本院已全部予以扣划,其他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内的零星存款,本院已经全部予以冻结。因判决书内无明确被害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需发还数额等情况,已扣划到账的案款暂提存本院,本院已发布认领公告,待该案被害人来本院执行局认领再发放案款。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沈存海、金树兰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兴化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存海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兴化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存海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金树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金树兰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820217.35元,实际执行到位39955.64元,未执行到位780261.71元。被执行人金树兰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缴纳和退交违法所得义务依法应予履行,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955.64元,被执行人金树兰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存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沈存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缴纳和退交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