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倪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金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倪胜平因与被申请人吴金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胜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吴金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发生过火灾,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人员伤亡的事实,完全是捏造事实,法庭没有查清这一事实,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申请人没有隐瞒合同标的存在的重大瑕疵,也不存在欺诈,不构成二手房买卖中的“凶宅”情形。违约方是吴金美,应由吴金美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吴金美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购房前均告知涉案房屋建房日期为2002年,但在后期走访中,得知涉案房屋建房日期在1995年前,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人承认房龄有问题并隐瞒了涉案房屋在2001年发生过火灾,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人阐述了起火原因、起火过程及起火结果。被申请人对住宅内发生的意外死亡事实感到恐惧和忌讳,乃人之常情,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有义务将房屋的真实情况详细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故意对房屋重要事实进行隐瞒,使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判断。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诉至原审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并且在原审庭审中,申请人依然隐瞒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综上,申请人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重要事实,且在法院未处理本案纠纷前将涉案房屋出售过户给他人,已造成违约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倪胜平在生效判决依法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并过户至他人名下,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倪胜平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倪胜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倪胜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