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魏某,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某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某,女,19XX年X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某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某异议称,一、涉案房产由其实际受让并居住至今。赵某在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一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11月9日,赵某的丈夫高某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以2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2015年11月9日,谢某又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6万元购得房产及家具,并居住多年;二、法院查封措施违法。1.涉案房产以赵某名义购买,并非以高某名义购买,查封时未向高某、赵某送达查封裁定。2.对涉案未登记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时,没有通知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3.查封涉案房产时,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综上法院查封措施违法无效,请求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XXXXXX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10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案涉房产。2018年9月5日XXXXXX公司申请续行查封案涉房产,本院作出(2016)晋1021执4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房产续行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2020年8月10日王某以异议人名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了(2020)晋10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某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异议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异议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异议人王某曾于2020年8月10日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了其异议申请,现其又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异议人王某所提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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