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创新楼A座四层4-A1号。 法定代表人:耿进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艳,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芬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50号1号楼C513B室。 首席代表:刘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公司)、上诉人芬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芬兰航空)因与被上诉人方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外航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芬兰航空将方吉退回外航公司合法,外航公司基于芬兰航空的退回与方吉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判令外航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方吉的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首先,方吉的行为构成违纪。方吉在工作期间,为私人目的多次使用乘客的无线网络,不仅严重违反芬兰航空《机上服务手册》有关乘客专属网络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而且严重违背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其次,方吉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吉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1)方吉在短短6个月的期间内,违规使用乘客无线网络高达40余次,且存在多次在同一航班上,在使用完毕某一乘客的免费无线网络使用时长后,立即切换到其他乘客的无线网络并继续使用的行为。作为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其行为明显严重不当。(2)方吉的违纪行为导致芬兰航空产生高额的机上网络服务费损失。此外,方吉是否知晓其行为是否会对芬兰航空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与认定其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并无关联。(3)方吉违规盗用和滥用乘客个人信息导致芬兰航空违反欧盟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义务,该行为亦事实上造成芬兰航空作为国际性航空公司的声誉严重受损。二、外航解除与方吉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芬兰航空的《机上服务手册》《员工手册》和《芬兰航空行为准则》等相关条款对方吉违纪行为的确认和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退回决定具备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明确依据情形下,一审判决以退回和解除不符合“处罚的比例原则”为由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芬兰航空将方吉退回至外航公司后,外航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方吉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通知送达方吉,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法定程序均已经履行完毕。外航公司与方吉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因此无需向方吉支付任何赔偿金。一审忽略了航空业的特殊属性,航空业对乘客的个人信息要求更高,对乘务人员职业素养要求更高。乘务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使用专属于乘客的无线网络,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属于严重不当行为,且给航空安全造成隐患,后果十分严重,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芬兰航空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芬兰航空无需支付方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和理由:一、方吉存在明显的违纪事实;方吉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即工作时间内,为其私人目的多次使用乘客的无线网络,不仅违反了《机上服务手册》有关乘客专属网络使用的规定,同时长时间、高频率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也违背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二、方吉主张为了“帮助乘客”使用乘客无线网络说法不成立;《机上服务手册》对于乘务员如何帮助乘客排除无线网络故障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如乘客存在使用无线网络故障,乘务员应只能在乘客的手机设备上进行操作。方吉使用自己手机设备登录乘客专属无线网络,本身就违反了操作规程。三、方吉的违纪行为确已达到“严重”程度。方吉违规使用乘客无线网络次数频繁,给芬兰航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乘客的个人隐私,给芬兰航空造成了严重的声誉和形象损失。四、针对方吉采取的退回和解除劳动合同措施是基于审慎考虑和合理程序的。五、针对方吉的退回和解除劳动合同措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依据。六、方吉在工作期间使用乘客无线网络用于娱乐目的,不但违反工作职责而且会对飞行安排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七、方吉在工作过程中有机会获得个人信息,但不应违反初始设定的使用目的,不能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情形违反欧盟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侵犯乘客隐私会给芬兰航空造成严重的后果。

被上诉人辩称

方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方吉使用网络是为乘客服务的,本身也是服务内容之一,不存在危害飞行安全;二、一小时的免费时间段是包含在机票价格中,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经济损失,不存在造成经济损失;三、顾客投诉欧盟航线,和方吉的航段没有任何关联,没有对方吉的投诉或认为方吉侵权了乘客权利;四、根据顾客的姓氏+座位号就能上网是芬兰航空广而告之的,应是芬兰航空自身管理漏洞导致,与方吉没有关系,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乘务人员不能在飞机上帮助乘客上网。

一审原告诉称

方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外航公司给付2019年1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1836.26元;2.外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46077.76元;3.外航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1213.6元;4.芬兰航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方吉于2011年6月1日入职外航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2013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吉被派遣至芬兰航空工作,岗位是空勤乘务员,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264元+飞行小时费+补贴组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379.86元。 关于2019年12月出勤情况。2019年10月25日芬兰航空通知方吉停飞,没有安排飞行任务,方吉处于在家待岗。2019年12月芬兰航空实发方吉工资3543.6元,芬兰航空称因为方吉未执行飞行任务,所以工资不包括飞行小时费和补贴。 关于年休假。方吉主张包括法定年休假在内,每年享有30天年假,2019年30天年假未休。芬兰航空辩称方吉的年假已经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和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休完。方吉称公司每年休假周期为当年5月至次年4月,因此方吉2019年2月14日至2月28日期间休的是2018年年假。2019年年假仅于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休15天,仍有15天年假未休。芬兰航空辩称公司没有未休福利年休假补偿的相关规定,仲裁时同意按日工资的标准支付方吉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 关于解除。2019年11月22日,芬兰航空将方吉退回至外航公司。退回通知内容“派遣员工在芬兰航空航班上担任客舱乘务员时,在其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出于私人目的,多次不合理地使用我们商务舱乘客的互联网连接。根据芬兰航空安全部门的技术调查,他们在过去的6个月滥用的次数非常频繁。他们在他们的工作手机中选择了SkyGuest应用程序中的乘客名称和座位号,并关闭乘务员网络的连接,然后启用NordicSky无线网络,利用乘客的名称和座位号登录,我们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芬兰航空的规定,如ISM手册等等,以及对我们乘客隐私的数据保护。我们已就上述事件对上述乘务员举行了听证会,并附上听证会记录。我们已事先通知他们,他们有机会在听证会期间携带一名陪同人员/助理共同参与。在听证会上,上述所有人员均已承认上述不当的行为。他们的错误在于屡次未能遵守芬兰航空的准则,以及未经授权使用我们客户的保密信息,侵犯其稳私。他们的行为,为他们自己获得了经济利益,却给芬兰航空造成重大损失。他们的上述行为,是对芬兰航空指令及其法律义务明显而反复的漠视。他们不诚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他们的工作义务和法律义务,导致雇主对其信任严重不足。在这些情况下,由于缺乏信任,他们无法满足继续为芬兰航空航班工作的要求。为此,我请求外航公司办理终止其雇佣协议的手续。” 外航公司收到退回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发出解除通知,内容是“鉴于您的用工单位已来函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与您的用工关系,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您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您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人事档案不能正常流转等,由您个人承担。”方吉认可收到了解除通知。外航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证明解除行为告知了工会。 为了证明方吉存在违纪事实,芬兰航空提供:2019年10月23日《关于滥用专为乘客提供的机上互联网连接的听证会》,内容“背景信息:……听证记录:1.……我们知道你的设备经常被使用,并且经常性使用乘客的姓名和座位号连接到机上互联网网络。意外误用乘客的互联网接入点是不可能的。2.我们希望你明白这是非常严重的行为。这可能会导致某些纪律处分,同时,由于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费用成本,因此可能导致个人承担赔偿义务。3.为什么或出于什么原因让你必须在工作时启用互联网连接?4.你什么时候开始的这种行为?个人陈述:我确实在航班上使用了乘客的互联网wifi。在许多情况下,她是出于为乘客使用的目的使用网络连接;乘客不知道如何使用wifi……,有时她也将乘客的网络连接用于个人使用的目的。……她很抱歉,并希望能够再得到一次机会。经理的意见和评论:……根据IT部门的报告,在过去6个月内,Jessie(方吉)总共有43次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的总持续时间详见附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总额为900欧元,该损失应当由Jessie支付……”方吉认可听证会签字,但是主张芬兰航空提出的900欧元是罚款,并不是损失,当时以为交了罚款可以正常工作。方吉提供了芬兰航空发出的罚款通知单,芬兰航空经庭后核实认可是其所发。芬兰航空提供了网络使用明细,时间段为2019年4月7日至10月1日,次数43次,每次时间60分钟。方吉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芬兰航空称是因为接到了客户投诉才启动了调查程序,提供了2019年9月27日乘客投诉邮件,证明有乘客反映机上网络连接权限被人使用并询问是否存在安全漏洞,该乘客反映的是欧洲航线的航班。方吉对真实性不认可,并称所反映的并不是亚洲航班,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关于乘客名称和座位号,方吉称为了服务客户,乘务人员手中都有上述信息。芬兰航空提供了媒体报道、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证明乘务员未经许可使用无线网的行为经媒体负面报道给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损害。方吉不认可真实性。 关于解除依据。芬兰航空提供了《机上服务手册》6.9互联网访问:从自己的设备登录NordicSky门户网站,选择:付费购买互联网连接、使用互联网代金券、赠送的互联网连接(通过输入姓氏和座位号登录)、互联网连接仅供一台设备使用。故障排除:我可以连接NordicSky的wifi,但无法打开NordicSky门户网站?……。当你遇到错误情况该怎么办?1.拍摄客户设备屏幕上可见问题或错误消息的照片,2.……。7.14乘务员移动电话:客舱乘务员电话机上使用准则:……但是在飞机上,我们的首要关注点是我们的乘客,而不是与家人或朋友联系或关注最新的社交媒体动态。请特别注意以下内容:在登机和离机期间,电话可用于提供相关客户信息。……仅在发生异常的紧急情况下方可将电话用于个人目的,例如在发生航班晚点时向家里发送消息。出于上述目的,乘务长将为您提供WiFi代码。在飞机上,乘务员不允许使用流媒体服务和语音呼叫。如果您在飞行期间需要互联网连接以执行与工作相关的任务,高级空乘将为您提供访问代码……。《芬兰航空公司行为准则》3.2我们为芬兰航空公司的最大利益开展业务。我们绝不会利用自己在芬兰航空公司的职位来获取个人利益,我们也不会为自己、为家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这些利益。3.4我们保管芬兰航空公司的财产并保护信息。我们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我们政策的要求,处理我们客户和我们员工个人可识别信息。4.4违规后果。违规行为将按照已有的政策和程序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终止雇佣关系。处罚和其他后果由违规行为的性质决定。《芬兰航空员工手册(2018年1月)》4.7退回员工派遣机构,4.7.2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员工将被立即退回员工派遣机构,且公司无任何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员工不应获得任何经济补偿。(B)员工实质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参与非法活动或不道德行为,不适合继续工作。(C)员工实质性滥用职权并/或寻求个人利益,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出于该规定的目的,以下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因履行职责中的疏忽给公司形象/名誉或财产造成损害(价值达人民币2000元或以上);6.8纪律处分:6.8.1一般不当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员工有一次一般不当行为,该员工将受到书面警告作为纪律处分。6.8.2严重不当行为(B)1.造成公司财产、设备或其他设施严重的损坏或浪费的;当员工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时,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将该员工退回员工派遣机构。芬兰航空提供了员工确认书,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送达给方吉本人,方吉认可员工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2020年4月14日,方吉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531号裁决书,裁决:一、外航公司支付方吉2019年度未休福利年假工资7778.3元;二、芬兰航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方吉的其他申请请求。方吉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芬兰航空以方吉存在违纪行为为由退回用工,外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强调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三个层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的处罚;三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守审慎决策原则,也就是解除员工确实是因违纪侵害了公司利益而为。 一、方吉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本案中,芬兰航空公司提交的听证会记录可以证明方吉存在利用乘客的姓名和座位号连接网络的行为,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次数达到43次,但是会议记录中显示方吉是认可为了乘客服务才使用网络连接服务,并不是为了个人目的使用,只有极少数情况是个人目的使用,芬兰航空不能证明上述期间段方吉均是为了个人目的使用的网络连接服务。芬兰航空提供的规章制度明确要求造成财产损失的,才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可以终止雇佣关系,芬兰航空虽然主张方吉的上网行为造成900欧元的损失费用,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芬兰航空提交的听证会记录虽然载明有900欧元损失,但是听证会仅是告知了方吉的行为造成损失,方吉要将损失支付给芬兰航空,并未说明听证会的目的是要给予方吉解除的处罚,因此方吉基于赔偿损失就可以继续工作的动机,才在记录上签字的解释,符合常理。不能因为方吉在听证会记录上签字就认定方吉认可了900欧元损失的存在。芬兰航空主张方吉侵犯了乘客的个人信息,但是方吉作为乘务人员在职务上是掌握有乘客的姓名和座位号等信息,并不是私自窃取,方吉也并未将其掌握的信息进行传播和披露,因此不能认定方吉存在侵犯乘客信息的行为。 二、芬兰航空在方吉存在违纪行为时是否给予提醒和事先的警告。芬兰航空在机上服务手册中规定了在飞行期间乘务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允许使用互联网连接服务,但是芬兰航空在发现方吉存在利用乘客信息使用网络连接服务时,并未给予事先的纠正和处理,芬兰航空称是通过乘客举报发现方吉有上述违纪行为才决定监控方吉的工作,但是芬兰航空提供的举报邮件是欧洲航班,并非方吉所在的亚洲航班的乘客举报,因此无法排除芬兰航空在2019年4月份开始监控方吉的工作行为的正当性,也就是不排除芬兰航空是为了解除方吉而事先安排其安全部门作了监控。根据处罚的比例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处罚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在程序上相当,即使员工存在违纪行为,也应该先给予警告处理,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只有员工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最后才能作出解除的处罚决定。芬兰航空一方面不能证明损失的存在,且提供的媒体报道也无法证明给芬兰航空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在初次发现方吉存在违纪行为时,并未给予提醒和警示,而是在秘密收集员工的违纪行为后,直接作出解除的决定,明显有违处罚比例原则。 三、用人单位处罚老员工时需遵守审慎原则,注意处罚目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将自己最宝贵的劳动时间奉献给了用人单位,并且也为用人单位积累了价值财富,而一旦解除劳动合同,老员工再就业的机会明显降低,因此用人单位解除老员工时,要考虑员工过去的工作表现,解除之后员工的再就业机会丧失等因素,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作出解除决定。本案中方吉是空乘人员,就业群体相对年轻化,方吉已经将工作的黄金时间贡献给了芬兰航空,根据方吉现在的年龄解除后再就业明显困难,因此外航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应该更加审慎。但是芬兰航空与外航公司从搜集证据到作出解除决定,只经过一个听证会,未给予方吉事先改正的机会,也未与员工就解除行为进行面谈和解释,而是在安全部门监控收集方吉的行为后直接作出解除决定明显不够审慎。且方吉已经认可承担900欧元的处罚,芬兰航空也发出了罚款通知,其行为已经受到惩罚,结合芬兰航空所处行业发展低迷,不能排除外航公司作出解除行为时存在其他的动机。综上,外航公司的解除行为,在事实上不能证明方吉的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在处理方式和结论上,不能证明解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故其作出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应支付方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方吉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 关于方吉主张的12月工资差额,方吉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飞行小时费、补贴构成。芬兰航空已经支付了方吉基本工资,实质上工资差额为基本工资之外的飞行小时费及补贴,而飞行小时费及补贴是与执行飞行任务相关,但是2019年12月方吉并未执行飞行任务,亦无法享有飞行小时费及补贴。因此方吉主张12月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方吉主张的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方吉享有法定年假和福利假共计30天。2019年方吉已经休年假15天,虽然未明确休的是福利假还是法定年假,但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休假顺序的情况下,推定方吉所休为法定年假,因此剩余15天年假应为福利假。对于未休福利假是否给予补偿,芬兰航空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但是鉴于仲裁时同意按日工资的标准支付方吉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法院不持异议。仲裁核算数额,符合约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外航服务公司支付方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6077.7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外航服务公司支付方吉二〇一九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7778.3元;三、驳回方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芬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芬兰航空补充提交1.滥用无线网络的员工名单,证明只有三名员工退回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方吉。芬兰航空退回和外航公司的解除考虑是上网时间和频率问题,退回和解除符合审慎性原则。2.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证明违反相关个人数据保护规定,企业要面临最高达2000万欧元的处罚;3.《芬兰航空数据保护政策》及翻译件、《芬兰航空个人数据保护》PPT及其翻译件,证明芬兰航空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制定相关数据保护政策,且芬兰航空员工均已接受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培训。4.培训记录及其翻译,证明2018年5月2日,方吉已接受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培训。5.视频演示及其翻译,证明乘客的无线网络仅供一台设备使用,在已登录使用的状态下,其他设备无法使用,证明方吉主张使用无线网络系帮助乘客的说法不成立。外航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 方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方吉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法确认,据了解110人都有上网现象,芬兰航空只是对用工时间较长的五个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进行了处理;当时进行了罚款900欧元,最后罚单是两百多欧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不适用本案,方吉不涉及盗取个人信息,不存在违反个人数据保护的情形,没有造成损失,亦未造成芬兰航空面临欧盟处罚;《芬兰航空数据保护政策》是芬兰航空单方制定的,没有告知方吉,方吉没有经过数据保护相关培训;对是否只有一台设备可以登录不清楚,上网是在免费时间段,不存在造成损失。

本院查明

二审中询问芬兰航空关于将方吉退回外航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芬兰航空称包括一审判决第八页载明的《芬兰航空公司行为准则》和《芬兰航空员工手册》,具体依据是《芬兰航空员工手册》4.7.2中的B、C以及6.8.1(B)4结合6.8.2(G)。其中,6.8.1(B)4内容为造成公司财产、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的损坏或浪费的,6.8.1中另载明“如员工有一次一般不当行为,该员工将收到书面警告作为纪律处分”,6.8.2(G)为“员工触犯一般不当行为三次的”。芬兰航空称没有就方吉滥用网络情况进行书面警告,是在收到投诉后进行的追溯调查。另,芬兰航空发出的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账单(即方吉提交的“罚款通知单”)载明金额为239.48(欧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该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兑人民币7.5649元。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芬兰航空及外航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支付方吉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7778.30元,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三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向方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方吉存在不当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方吉在《关于滥用专为乘客提供的机上互联网连接的听证会》上签字,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方吉认可在航班上使用了乘客的互联网WiFi,亦认可有时也将乘客的网络连接用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认可在飞行期间出于个人使用目的滥用乘客的互联网WiFi违反了芬兰航空的规定政策。对方吉的上述不当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第二,《关于滥用专为乘客提供的机上互联网连接的听证会》记录载明“根据IT部门的报告,在过去6个月内,Jessie总共有43次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见方吉不当使用网络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单就每次不当使用网络行为而言,应属于一般不当行为,芬兰航空认可在退回前并未对方吉滥用网络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故芬兰航空对方吉的处罚并不符合《芬兰航空员工手册》6.8.1(B)4及6.8.2(G)规定。第三,《芬兰航空员工手册》4.7.2中的B、C规定了员工因履行职责中的疏忽给公司形象/名誉或财产造成损害(价值达人民币2000元或以上)应构成滥用职权,可立即退回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但《关于滥用专为乘客提供的机上互联网连接的听证会》未明确告知方吉将可能导致退回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且在最后明确载明“基于此,Jessie因滥用wi-fi造成的损失应支付给芬兰航空公司”。可见,芬兰航空对方吉的违纪行为已经给予方吉“赔偿损失”的处分,方吉基于此在该听证会记录上签字,后续芬兰航空向方吉发送的账单将金额更改为239.48欧元。芬兰航空据此再将方吉退回外航公司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属于一事二罚。方吉使用的系乘客购买机票所赠送的免费网络时长,虽不能否认其具有相应经济价值,但芬兰航空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2000元。故,芬兰航空将方吉退回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外航公司违法与方吉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方吉系使用乘客姓氏+座位号登录无线网络,虽存在不当行为,但并未将上述信息予以传播和披露,芬兰航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吉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给航空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解除劳动合同。芬兰航空与外航公司上诉所称的侵犯乘客隐私、给航空飞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芬兰航空和外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与芬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卫丰 书 记 员  蒋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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