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市中天通达板材店,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市伊里其乡尚拉客村315国道634号。经营者王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飞,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团部迎宾路东侧农贸市场内一号楼005号。
法定代表人:慎雪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和田市中天通达板材店与被告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和田市中天通达板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和田市中天通达板材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和田市中天通达板材店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 付 天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