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146号。
负责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46-2号。
负责人:周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