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