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中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郎妮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中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套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中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全得、王高峰因与被申请人张中华、郎妮旦、张中来、张套包、张中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全得、王高峰申请再审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家所建房屋未超过其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范围,未侵占公用过道,被申请人不应阻止申请人建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现场勘查、测量,查明申请人王全得、王高峰房屋东西宽度超过其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宽度,并结合被申请人房屋东西宽度少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宽度及双方公认公共过道为3.5米的情况,认定申请人房屋占用部分公共过道,认定正确,判决驳回王全得、王高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全得、王高峰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上蔡县齐海乡阳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申请人房屋东西宽为13.7米,没有超过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东西宽14米。经现场查看,申请人房屋西侧楼梯已经拆除,13.7米为拆除西侧楼梯后的房屋东西宽度。经询问出具该情况说明的人员王亚峰,其称系在2021年5月13日经测量房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但对宅基地证东西起止点并不清楚。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占用公共过道的事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全得、王高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全得、王高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