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布都海瓦尔·买托合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朱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郭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都海瓦尔·买托合提诉被告郭宁、朱松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阿布都海瓦尔·买托合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阿布都海瓦尔·买托合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诗艺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垂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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