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文玲与石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