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042825。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鹏与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4月19日,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吴涛为共同被告,认为丰城市玉龙明珠五标段6#楼工程项目承接、承建、结算等均涉及到吴涛,2013年6月,吴涛与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方式承接了丰城玉龙明珠工程,该工程项目从中标到施工等过程均由吴涛负责管理,相关具体事宜只有吴涛才知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合同的相对方以及结算方均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市玉龙明珠工程第Ⅴ标段项目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也只能选择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追加申请中,也自认其与吴涛系内部承包关系,该内部承包关系只能产生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若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吴涛以公司名义对外的经营行为造成其损失,可依内部协议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鑫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吴涛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舫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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