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来有,男。

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史来有与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史来有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来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来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史来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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