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冬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芬诉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芬以被告丁勇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冬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冬芬撤回对被告丁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冬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