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榕江县荣锦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森环活性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榕江县荣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你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支付98313.8元,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支付2000元,且经与申请人核实,你公司已向申请人直接支付100000元(承兑汇票)。故该案你公司共履行金额为200313.8元。其中,案款本金188118.8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398元、承兑汇票贴息2000元、申请执行费2797元。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将案款领取,申请费2797元上缴黔东南州财政局。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已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昌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