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喜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蕊,北京有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英(李喜兴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何孔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升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喜兴与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喜兴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喜兴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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