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才德模具厂。
经营者:朱玉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才德模具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才德模具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存国
审判员陈晓红
审判员袁志雄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钱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