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20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海云 审 判 员 吴 昱 审 判 员 高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玮莹 书 记 员 段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