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政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77086338XA,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经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元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政霞与被执行人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豫1721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鉴于重整周期较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暂时终结执行,待重整程序结束,再根据重整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1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