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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专红,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海西州。

被执行人: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07GOU,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22号第5幢3单元3093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青289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专红运费86616.7元,于2021年7月5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71元,由被告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专红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太少,无证券信息。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陈专红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开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并向我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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