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赵旅林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赵旅林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旅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工人待遇156,130元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5,000元,共计给付人民币171,13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与工人一样的社保(人员)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1月1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单独与职工子女待业青年赵旅林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内部《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明确约定上交利润后柑桔收入均作为赵旅林的工资报酬,特别在第(四)条的第(1)项约定:“甲方对乙方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第(2)项、第(3)项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对乙方负责有关事情和事故的处理”。第(4)项约定:“乙方在承保期内与其他工人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由于当时园艺场在承包期间经济十分困难,基本工资无法发放,档案工资停止。社会保险费都是通过政府到社保机关挂账,就职工个人交纳到园艺场个人部分,而是等退休时补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承包到2007年,区人民政府只有将园艺场承包地抵押贷款后,其他工人才享有每个月260元生活费*12个月=3,021元*退休时30年=90,630元,2013年其他工人又享有了危改房126平方米和危改房补助9,500元,但一直到2018年至2019年期间,省重点湘桂铁路工程货运北站的建设,才收回园艺场500多亩地以及征收了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园艺场才获得人民币伍仟多万元(50,000,000多元),现由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代位给园艺场保管,被告又从征收款中给予每个工人补助生活费21,000元和给予每个工人35,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其他工人一共享受了待遇156,130元。内部承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中涉及到劳动关系内容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待遇所约定的事项,这是赵旅林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明显是内部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并存,是双重身份,但被告代管园艺场全部财产和主管园艺场行政组织机构后,以果树承包关系到期为由,强制性终止了承包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和其他工人一样的社保(人员)手续,也拒绝。因此,原告的合法权利严重地受到了侵害。

根据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所规定的内部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合并审理本案。依法判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从管理园艺场财产中给付原告赵旅林工人待遇156,130元和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15,000元共计给付人民币171,130元,以及判令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为原告赵旅林办理与其他工人一样的社保(人员)手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告赵旅林系与冷水滩区园艺场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现原告赵旅林依据该合同要求给付合同约定的工人待遇、违约金、办理与工人一样的社保,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不是合同相对方,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二、赵旅林于2014年5月4日以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赵旅林与冷水滩区园艺场有劳动关系;2.冷水滩区园艺场为赵旅林补缴合同期内工人待遇,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并缴纳至退休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冷水滩区园艺场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旅林与冷水滩区园艺场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系一份经济承包合同,并驳回赵旅林的诉讼请求。赵旅林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赵旅林以其与冷水滩区园艺场签订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其与冷水滩区园艺场系内部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为由提起诉讼。并称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管理冷水滩区园艺场全部财产和行政组织机构,故以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为被告。本案与(2015)永冷民初字第1037号劳动争议一案原、被告主体虽然不同,但本案赵旅林诉请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给付工人待遇156,130元及办理与工人一样社保手续的前提是赵旅林与冷水滩区园艺场成立劳动关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冷民初字第1037号判决、(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判决已认定赵旅林与冷水滩区园艺场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旅林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原告赵旅林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旅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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