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

被执行人姚星宇,男,1993年9月8日,汉族,住万荣县通化镇西毋庄村。

被执行人牛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通化镇西毋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姚星宇、牛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晋08民终2547号民事裁定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69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21年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3、2021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于4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1月29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姚星宇有一住房,该房屋在审理期间已财产保全,但该房屋已抵押给运城市农业银行,暂无法处理。

5、2021年1月29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6、2021年3月31日,本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姚星宇、牛文华。

6、2021年4月日,走访万荣县通化镇西毋庄村村民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二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4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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