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光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张明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光怡诉被告张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蔡光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蔡光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