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申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江与被告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江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贵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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