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申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江与被告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江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贵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