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廖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鲍永旭,男,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海泉与被申请人廖东梅、鲍永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海泉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15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鲍永旭所有的粤K×××××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查封。申请人罗海泉提供其所有的桂K×××××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扣押、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鲍永旭的粤K×××××号小型轿车(以价值150000元为限);

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罗海泉的桂K×××××号小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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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罗海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惠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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