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 法定代表人:陶利华,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系原告公司的职工。 被告:李雪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郁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志、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昭君 书 记 员 黄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