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禹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吴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禹森与被告吴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禹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年**月**日出生意周转原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无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约定为2021年3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邀请原告合作游戏平台,需投资1万元,并使用电脑操作,承诺10天左右回本。原告通过微信陆续向被告转账,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转账450元和2070元、2020年11月26日转账5000元、2020年11月28日转账100元、2020年12月8日转账750元,共计8370元。同时,原告按被告要求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花费2700元,后被告将该电脑以1800元卖给案外人,电脑转卖款转给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内容为“有个项目投资一万一台电脑10天左右回本”是被告发出要约,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的行为是承诺,双方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承诺“我保你签合同不赚我保你”“行就按照你的算吧”,说明被告自愿承担合作风险,并承诺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现该游戏平台未实际开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投资款的数额,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其陆续向被告转账8370元,该款应予返还,但原告主张的电脑差价款,其在庭审中自认收到被告转卖电脑的1800元,表明其认可被告对该电脑的处理,原告主张返还电脑差价款的要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款83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禹森投资款8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晓光 书记员边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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