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李洪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述亮,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4198801180936,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联群村许庄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银与被告许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洪银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