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卫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燕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隆圆物业公司职员,住通河县。 被告:李全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隆圆物业)与被告李全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圆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李全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隆圆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全继立即给付物业费用281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隆圆物业系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李全继所在的通河县隆泰二期的物业服务。自2017年以来,李全继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已达2814元。此款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全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或抗辩的证据。 隆圆物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物业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李全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或抗辩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隆圆物业举示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隆圆物业系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通河县隆泰二期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住宅每平方米0.63元的标准收取,其中包括二次提水及公共用电费用。李全继的住宅位于通河县××楼××单元××室,房屋面积为93.08平方米,每年应交物业服务费用703元。被告自2017年至2020年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四年之久已达281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圆物业承担通河县隆泰二期的物业服务,有其提供的《物业承包合同》予以证实,其与通河县隆泰二期业主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及于该小区全部业主,合同当事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全继亦应据此履行缴费义务。隆圆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全继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对隆圆物业请求判令李全继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全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2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全继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洪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宾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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