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市恒大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

法定代表人:王成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跃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付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市恒大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农业公司)与被告张跃新、付云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井市恒大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被告张跃新、付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恒大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跃新立即支付拖欠农机货款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判令付云生对上述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张跃新、付云生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2日,张跃新从恒大农业公司处购买二手雷沃1404拖拉机3台,编号分别为:TC56E10349,TC56E10671,TC56EO9967,每台9万元,价款共计27万元;现代翻转犁三台,编号为:11390、11278,合计价款为2万元;耕王收割机一台,发动机号为:Q150953389G,底盘号为:ZLDLN-0328WN,价款为2万元。以上张跃新所购农机合计价款为31万元。张跃新分别向恒大农业公司出具了27万元、2万元、2万元的欠条,双方约定欠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从欠款之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息。逾期未还款或未偿还完欠款的,利息仍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所欠农机款全部还清止。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欠款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原告有权要求欠款人及担保人承担未偿还的农机款及利息、违约金及恒大农业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两年。付云生在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按印。当天张跃新提走所购农机。至今张跃新未向恒大农业公司支付任何货款及利息。为维护恒大农业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跃新辩称,涉案农机是我购买的,对拖欠的农机货款31万元没有异议,对利息有异议,我认为月利率2%有点过高,我认为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比较合理。

付云生辩称,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异议,拖欠货款31万元没有异议,对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有异议,我也认为按月息1%支付利息比较合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6日,张跃新在恒大农业公司购买耕王收割机一台,价款为2万元。当日,张跃新向恒大农业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农机款为2万元,并约定欠款期限为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2月30日,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付云生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2020年10月22日,张跃新在恒大农业公司处购买三台雷沃1404拖拉机(编号为:TC56E10349,TC56E10671,TC56EO9967,每台9万元)及现代翻转犁三台(三台合计为2万元),合计金额为29万元,并签订两份农机买卖合同。同日,张跃新向恒大农业公司出具了27万元及2万元的欠条,两笔欠条均约定欠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付云生作为担保人分别在两张欠条(27万元、2万元)上签字,两笔欠款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欠款到期后,张跃新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农机款31万元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两份、欠条三份、提货交车单一份及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大农业公司与张跃新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恒大农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农机交付给张跃新,张跃新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农机价款的义务,现张跃新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恒大农业公司要求张跃新向其支付拖欠农机款31万元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恒大农业公司主张自2020年10月22日欠款之日起至欠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上限: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付云生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恒大农业公司与付云生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现保证期间未过,保证责任没有免除,故对恒大农业公司主张付云生按约定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跃新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龙井市恒大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机价款31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拖欠农机价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付云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被告张跃新、付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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