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彩红,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代理人:胡小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卫东,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胡扬雷,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尹桂云,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彩宏与被执行人胡扬雷、尹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尹彩红与被执行人胡扬雷、尹桂云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扬雷、尹桂云自愿于2018年1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彩红借款3万元,余款12.99万元2019年分两次还清,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余款的一半,另一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诉讼费1749元、执行费2298.50元由被执行人胡扬雷、尹桂云承担;被执行人胡扬雷、尹桂云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彩红则申请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彩红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