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义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道陆路(道仁矶敬老院前)。 法定代表人:程军智,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义学与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1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浩 书记员张曼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