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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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朱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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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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