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无法进行审计及清算工作,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注册登记的地址并无债务人单位存在,管理人也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且无法接管和查找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以及财产。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川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