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周某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申请撤回执行,应按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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