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周某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某轴申请撤回执行,应按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