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昌平村伏良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1459C。

负责人:莫小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君,男,****年**月**日出生,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启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启彪、李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启彪、李丹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李启彪、李丹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启彪、李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

本院查明

告财产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启彪、李丹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启彪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桂A×××××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因本院未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控制,因此,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李丹有存款,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账户29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望州支行账户163元,共453元,本院已将执行所得案款453元转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被执行人李启彪有公积金账户但无法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启彪、李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李启彪、李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李启彪、李丹财产情况告知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李启彪、李丹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已实现的债权为453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5009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65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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