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明珠,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申请人:马丽,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代理人:张秀云(系马丽的母亲),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代理人:刘信德(系马丽的丈夫),住内蒙古自治区。
代理人:刘伟达(系马丽的儿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明珠申请宣告马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明珠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脑出血做开颅手术,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张秀云、刘信德、刘伟达称,对申请马丽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丽与申请人刘明珠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页(原件)、亲属关系证明2页(原件)、结婚证1张、户口两页(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议退回),以上证据马丽的代理人张秀云、刘信德、刘伟达均无异议。庭审中马丽的代理人张秀云、刘信德、刘伟达对指定刘明珠为马丽的监护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3月25日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为马丽目前状况:马丽现存有严重认知障碍、情感障碍,记忆、注意丧失,存在失语、失用,指令性动作不能完成,动作不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事物的辨认、理解控制能力丧失,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刘明珠向本院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马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指定其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马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被申请人马丽的女儿刘明珠为马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