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杨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赣州远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26号(华坚国际汽车城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14793197Y。

法定代表人:蔡伟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兴、杨文艳与被告熊小军、熊国民、赣州远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兴、杨文艳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小军、熊国民、赣州远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兴、杨文艳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原告陈永兴、杨文艳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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