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大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胡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胡乐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625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大磊与被执行人胡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8月14日,扣划2650元,自行支付15000元,共履行17650元,2021年8月14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165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1625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博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