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冯××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