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晓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建伟,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晓蕾与被告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蕾及委托代理人董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晓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息暂计17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8年1月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2万元,2018年3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9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分,上述几笔借款被告均亲笔书写借条予以认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双方就还款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张玉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被告张玉龙向原告徐晓蕾借款20000元,2018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9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2019年12月1日的100000元借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被告张玉龙向原告徐晓蕾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2019年12月1日的100000元借款的起诉,应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徐晓蕾借款76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晓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2元,被告张玉龙负担850元,原告徐晓蕾负担1062元,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张玉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