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林,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贾东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林诉被告贾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9年年初被告说要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4月11日被告因租筏地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天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将之前的借款写到一起。承诺会尽快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且不接原告电话,无奈原告只得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求。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原件,证明被告欠我95000元; 2、转款记录截图2份,证明2018年原告向被告转账2笔,共4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被告因向原告借款而给出具借条,内容为“贾东升借张家林前期35000元,后租筏地又借60000元,总计两期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按照借条约定及时还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当事人没有约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通过)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贾东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林借款9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东升负担2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忠卫 人民陪审员  付义勇 人民陪审员  叶一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侯代令 书记员连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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