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清,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英,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海清与被上诉人李中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海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