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清,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英,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海清与被上诉人李中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海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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