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河阴镇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龙,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分理处客户经理,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建国,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居不代,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冶吉录,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玉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建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海夫赛,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国、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建国、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638.68元及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之间的利息77285.51元(按合同利率计算),并承担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中的约定逾期年利率13.05%计算)。本息共计222924.19元。2.马建国、马居不代夫妇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建国、马居不代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贵德农商银行当车支行(原当车信用社)申请一年期育肥羊贷款壹拾陆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7%,贷款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贷款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都被搪塞推诿,严重失信。截止起诉日尚欠本息合计222924.19元。被告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对马建国贷款提供了担保承诺和房产担保,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由担保人负责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乙方为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当车分社,现该机构名称已变更为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当车支行。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经查其并非本案合同当事方之一,故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4,减半收取2322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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