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运来,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1586013764H,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子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孟丽,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来与被执行人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协议内容:1.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当庭支付9381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2652元,已经缴纳;2.终结(2018)豫1621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3.本协签字后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1621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