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国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云,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秀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金勤,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于立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李秀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90748E,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军垦大道以北新苑名居二期8#楼101/102/201/301室。
负责人:梅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419-420室。
负责人:郜士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新疆北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0531568421,营业场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迎宾路9号(中国人寿保险阿克苏分公司办公楼一、二楼)。
负责人: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建军与被告李国星、陈秀平、贺金勤、于立新、李秀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魏建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魏建军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建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