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承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胡翠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翟承寿与被执行人胡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翠莲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股票、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向胡翠莲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现未能实现债权。

请求情况

因被执行人胡翠莲现外出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均已被另案在先冻结及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娟娟 审判员  郑兰武 审判员  闫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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