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84404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州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涂时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齐家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时刚、齐家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齐家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